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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力”。为了研究、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技术和检测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水平,促进各会员单位的相互协作和技术交流,由全省各检测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研究、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试验技术和检测试验工作
管理经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各会员单位相互协作及信息交流,努力提高工程检测质量;为政府、行业做好服务。
(三)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住建厅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所: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
2号贵州建设大厦六层(西楼
616室、
618室)
电话(传真):
0851-5360306
邮编:
5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提出有关检测技术政策建议,编制有关检测管理规定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范,协助政府对全省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
(三)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有关工程检测技术难题,并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四)总结交流省内外、国内外工程检测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时传递有关技术信息;
(五)推动会员单位间的技术合作;
(六)举办专题讲座、专业技术培训及各类学习班,帮助会员单位和个人提高检测技能和技术水平;
(七)创办《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内部刊物,作为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内的学术技术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工程检测机构;
(
3)有关科研、教学单位;
(
4)有关各类工程建筑材料生产厂商;
(
5)有关检测仪器设备制造厂家。
(
6)省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研究工作;
(
2)关心检测工作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
3)关心和支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业,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六)及时总结有关检测技术经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肆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
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肆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贵州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负责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协会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性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组织专家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组织机构:由本协会的会员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个会会员、省内外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内有较深造旨的专家学者及高端管理人才组成。是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
(三)本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协会组织行业内人士自愿参加。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内各市(地、州)有关行业协会、建筑业企业提名推荐,本协会审定,报省住建厅认定批准,并建立本协会专家库备案。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有关单位赞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贵州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贵州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住建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住建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州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3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