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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
2011-09-01 15:01:08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
黔建施通〔 2008513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141号令,以下简称“ 141号令”)颁布实施已近 3年,按“ 141号令”及《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 2006188号,以下简称“ 188号文”)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部分检测机构已临近有效期满,因此省建设厅决定从 200810月起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期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期工作。同时,各检测机构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从而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 受理范围

(一)按“ 141号令”及“ 188号文”规定,在贵州省建设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 141号令”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 受理时限

符合受理范围的检测机构,其资质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超过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是指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市(州、地)建设局收到延期申请的时间超出资质有效期时间,或属省建设厅直接受理范围的省建设厅收到延期申请的时间超出资质有效期时间。

四、 资料要求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及原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员上岗证复印件及原件;人数按“ 141号令”规定标准执行,证书与本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六)检测单位经营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七)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其中(二)~(七)项复印件应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所有原件报省建设厅审核后立即返还。

五、 申请程序

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后,报注册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省建设厅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给予办理延期手续。
  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设立的检测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办理。
  检测场地地址发生变更的,省建设厅将进行实地核查。

六、 过渡期有关事项

按“ 188号文”规定,对注册人员和法人资格进行了调整,并设定了 3年过渡期限,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制正在进行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过渡期期限再延期 3年。
  对已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可持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延期。

七、 边远县(区)范围

贵阳市边远县(区)是指“三县一市”即开阳、息烽、修文三县和清镇市
  其它 8个市(州、地)边远县(区)地是指地级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县(区)。
  上述边远县(区)检测机构人员按“ 141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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